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湖南省政府管价药品价格申报与审核规定》,结合有关药品在我省的销售情况,我委制定了头孢丙烯片等9个药品增补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对本省低价药品清单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其中,在备注中标明了生产厂家的为单独定价的药品。
二、经审核,碳酸钙D3(Ⅱ)片的日费用低于低价药品每日3元的日费用标准,将其纳入本省低价药品清单,废止碳酸钙D3(Ⅱ)片各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县公立医院按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五、上述最高零售价格自2014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头孢丙烯片等9个药品增补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