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精神,现就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有关价格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本通知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附表中同一药品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该厂家执行优质优价,其他生产厂家执行统一价格。
二、附表中已按国家文件要求公布了部分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如有附表中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品销售,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逾期未向我局申报价格的,不得以原定价格在我省市场销售。
三、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我局将继续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物价部门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各地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此前公布过的相关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2007年03月0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