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一年多来,对逐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理顺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保持项目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进行调整、规范。现将调整规范后的《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在《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并收费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凡是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必须报同级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计划生育服务不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其价格另行规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政府制定基准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档次,三级管理的医院执行一类价格,二级管理的医院执行二类价格,一级管理的医院执行三类价格。
挂号费、护理费、注射费、床位费、 X线计算机体层(CT)、磁共振扫描(MRI)、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g刀)、准分子眼科激光治疗仪(PRK)、直线加速器放疗等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SP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和治疗基准价不准上浮;手术类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5%,其余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0%。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加收部分不上浮。
三、加强特殊器材和特殊材料收费管理
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收费。
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1‰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8‰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5‰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60万(含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4‰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进价的0.3‰作价收费。但医疗仪器计收费用除已标明的以外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明确规定可另收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用特殊物品,单位进货价在1000元以下的按进价顺加8%作价收费;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按进价顺加5%作价收费。
四、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
(一)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格及实际执行价格等,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已纳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外向患者收取。
(三)严格执行“一日清单”制度。住院“一日清单”必须严格按《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项目、价格及其编码。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价格提出疑问时,医院应当作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四)凡是8项(含8项)以上的检验等捆绑医疗服务项目按基准价总额的80%收费。
(五)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除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有关文件执行外,原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