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我委对国家部分未公布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并对属于省定价未定价的药品剂型规格参照我省市场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及外省已经制定的药品价格,拟定了小柴胡颗粒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从3月9日起至3月19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将书面意见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至我委行政服务大厅。
国家发改委、河南省发改委文件已经公布过的药品价格未列剂型规格,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未公布的药品价格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此次公示价格不作为企业销售药品的价格依据,届时以我委正式公布的价格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0371-69691710,69691709
附件下载:http://115.com/file/c2xxk6v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