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湘价医〔2011〕174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审核、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局研究制定了部分省管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备注中标注"*"的为代表品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化学药品为单独定价品种,中成药为优质优价品种。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的,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的,不得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县公立医院按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5月15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氨咖黄敏等省管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