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经贸委、各设区的市物价局(物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企业和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零售价格均于7月23日起执行。根据规定,乙类药品零售价格可在国家计委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为此,对附表二所列价格的具体浮动规定,将另行研究并于8月13日前公布。各地物价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对36种乙类中成药品我省零售价格的具体安排意见,于8月5日前书面上报我局。
二、本通知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凡在我省境内各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销售的,不分产地及商品名,均不得上浮,允许下浮,幅度不限。
三、各地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属于本通知附表品种的,按省规定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至本通知规定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不作调整。
四、按通知规定,凡本省有生产与附表一、附表二同品种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各地物价部门应于8月5日前将价格安排意见上报我局,愈期不报或漏报、影响及时安排价格的,将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自行向国家计委补报,省物价局将于8月10日前按规定一次性向国家计委申报增补剂型、规格价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