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价监字[2007]143号
关于核定卡铂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8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2337号)的规定,我委按照差比价规则,核定卡铂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核定的药品价格,不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葡萄糖、氯化钠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西药同一规格的冻干粉针与溶媒结晶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三、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和进口药品价格,非GMP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报我委另行核定。
四、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和新增补充剂型规格品,省发展改革委将与邻省进行价格衔接,分步核定临时价格。
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