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梧州市中心血站血型及配血等项目价格的批复(桂价医函〔2015〕657号)
梧州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梧州市中心血站血型及配血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的请示》(梧价报〔2015〕30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广西血液中心部分新增项目价格的函》(桂价费字〔2004〕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你市中心血站输血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你市中心血站有关项目按下表规定价格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们重新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定正式价格。试行期间如自治区出台新的价格政策则按新的价格政策执行。
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项目,可参照本批复规定执行。如自治区出台新的价格政策则按新的价格政策执行。
附件:梧州市中心血站研究室项目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