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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5-23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5/23   来源: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黑劳社发[2005]37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我省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的乙类药品进行了增减15%的调整,编制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各市地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省《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和省厅党组审定,并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本版《药品目录》与《2001年版药品目录》有所不同:一是险种适用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自付,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用于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各统筹地区应制定工伤人员抢救期间用药管理办法。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通用名版)和《药品目录应用操作手册》(商品名版),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省厅将及时增补符合《药品目录》药品的商品名,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和紧急抢救期间用药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药品目录》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

 

  五、对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并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的基础上,制定限于该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哈尔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制剂目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统筹地区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剂目录纳入协议管理的范围。

 

  六、《药品目录》由省厅统一印制,并从2005年6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在新旧目录经过三个月的过渡期后,2001年版的《药品目录》于2005年9月1日停止使用。各地要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做好药品使用和费用支付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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