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五批)的公示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22号)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论证工作的通知》(桂价电〔2016〕5号)安排,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专家论证、项目公示、集体集中审议等程序,并参照外省区同类项目价格水平,拟定了我区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拟作为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区公布实施。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于2017年5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yyc2010@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