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中标价格调查、区域会议协调、价格预案网上公示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甲苯咪唑等419种省管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差率作价,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销售。
二、本次公布药品的价格为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
三、附件中备注栏内标明企业名称的,所列价格为原研制、专利或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他企业不得执行。附件1中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四、附件中未列规格,请各市、县物价局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审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最高零售价格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部分非处方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安徽省部分非处方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