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渝价[2004]348号文件中附表二标注的阿莫西林单独定价企业“联邦制药厂”变更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江苏长澳”变更为“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将渝价[2004]348号文件中阿莫西林“干糖浆剂”统一变更为“颗粒剂”。
二、我局渝价[2004]348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头孢噻肟钠单独定价企业“上海新先锋(原上海新亚)”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三、我局渝价[2002]759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双氯芬酸钠和渝价[2008]304号文件中附表中盐酸氨溴索单独企业“天津赫素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德士(中国)有限公司”。
四、我局渝价[2007]173号文件附表中龙血竭片的剂型修改为“肠溶衣片”,规格修改为“0.4g×24片”。
五、取消我局渝价[2007]114号文件附表一中公布的莲必治注射液价格,在国家发改委重新核定价格前,暂由我局制定临时价格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