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07]1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异名的管理,根据《2006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政府集中采购手册》中标结果,经研究,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信息库中社区卫生用药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增加的药品异名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一、本次药品异名库增补的药品异名限定了规格和支付标准。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所列药品的规格和支付标准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二、在2006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同一药品通用名下未中标的药品,或自行上调规定价格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三、凡物价管理部门对本通知所附药品价格调整时,低于本通知支付标准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各项规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名称及支付标准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