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根据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按照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现将苦参碱等17种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中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为省内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通用名已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中未列的剂型规格,省物价局将继续适时按保持合理比价原则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未经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而在省内销售的,按擅自定价处理。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11月2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