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及其附表二《部分原研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价格表》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我委补充了此次62种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与此次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下达(详见附表一)。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降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6月12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降低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企业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企业制定试销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