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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全市民营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等项目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2-08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拟订了全市民营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等项目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5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方式:0580-2280817

电子邮箱:2357832106@qq.com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附件:关于明确全市民营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等项目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7日

 

 

关于明确全市民营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等项目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现将下列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费)

民营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不高于10元/次(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气功、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下同),诊所(包括门诊部等)普通门诊诊查费不高于5元/次。

民营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副高)加收10元/次,专家门诊诊查费(正高)加收15元/次,急诊挂号诊查费加收10元/次,法定假日和双休日挂号诊查费加收2元/次,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5元/日,儿科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加收10元/日。

二、住院诊查费

民营医院不高于22元/日,儿科病房住院诊查费加收10元/日。

三、门诊诊查费、急诊挂号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儿科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纳入甲类医疗费用范围,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均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盲人医疗按摩所不列入此次医保支付价调整范围。

五、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其他医疗服务支付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请各民营医院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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