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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3]163号文件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2013年度医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2013年,各级财政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8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91元、山区补助137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52元;市县财政川区补助61元、山区补助15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30日内应拨付至各市县,自治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各类特困群体缴费补资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应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30日内补助到位。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资助标准。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仍执行2013年的标准。
二、待遇水平
(一)住院保障
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为7万元,二档提高为12万元,三档提高为16万元。将一级、二级、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中医院)和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700元和1000元。无级别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对待。调整后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后,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试点市依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及试点市的实施办法执行。
(二)门诊统筹
1.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对按规定要求由县级医疗机构承担普通门诊统筹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执行35%的报销比例。
2.门诊大病统筹
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参照执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50%、60%、65%。各统筹市根据本地门诊大病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不同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各统筹市要进一步加强门诊大病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大病统筹待遇的准入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门诊大病病种诊断、待遇的规定条件,并对纳入门诊大病统筹的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门诊大病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
以上待遇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积极安排落实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加快推进付费制度改革,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各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
附件(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大病病种目录和诊断标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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