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药品剂型和规格,请各市物价局按表列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本地产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意见并附相关资料,在本通知下发半个月内报省物价局,由省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计委核定价格并公布。
二、附表二所列乙类目录42个品种,不分地产还是外埠药品,进入安徽市场销售,按国家指导价格意见下浮5个百分点作为安徽市场销售最高零售价格(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三、省属医院一、二轮集中招标采购中由我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未超过国家和省定价的,按我局核定的价格执行,超过国家和省定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的价格执行。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临时零售价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并报省价格信息中心公示后执行。
四、进口药品按国家规定一律按附表一和附表二GMP价格执行。
五、在安徽市场销售,已列入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表"的,在国家计委核定价格未公示实施前,按我局核准的现行价格执行;未经核准的在接本通知半个月内,提供有关资料,报我局核准,否则其价格不具合法性。
六、以往规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各地价格检查机构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