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物价局(物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零售价格从5月20日起执行。根据规定,乙类药品零售价格可在国家计委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为此,对附表二所列价格的具体浮动幅度,将另行研究公布。在尚未公布前,暂按附表二规定的价格执行。各地物价部门对执行中有何具体意见,于5月底前上报我局。
二、本通知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凡在我省境内各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销售的,不分产地及商品名(除附表三明确的单独定价药品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外),均不得上浮,允许下浮,幅度不限。
三、各地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属于本通知附表品种的,按省规定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至本通知规定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不作调整。
四、按通知规定,凡本省有生产与附表一、附表二同品种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各地物价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价格安排意见上报我局,愈期不报或漏报、影响及时安排价格的,将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自行向国家计委补报,省物价局将于6月5日前按规定一次性向国家计委申报增补剂型、规格价格意见。
注:《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略)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阿莫西林等部分化学药品的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69种。其中,甲类27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乙类42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6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产地省级价格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部分企业已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生产经营的阿莫西林等药品实行单独定价(详见附表三)。上述药品单独定价的具体问题另行通知,单独定价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2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42种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三: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表
二OO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