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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42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06-15        信息来源:查看

2001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42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6/15   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现将乙类42种药品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价格,是以国家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为基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邀请部分熟悉药品情况的专家论证后制定的。我省的药品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不突破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二、本次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价格,以通用名下达,除备注注明之外,不分产地、不分商品名,凡在我省辖区内销售的同一规格药品,执行统一价格。进口的同一规格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其他剂型和规格,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单位应于7月15日前报我局审定。在我局重新审核公布之前,已向我局申报的,可暂按其申报价格执行,未申报的剂型和规格,不得私自作价销售。

 

  四、附表中GMP企业是指取得国家GMP证书的企业,其产品既可执行GMP价格,也允许执行非GMP价格。未取得或无法提供GMP证书的企业,其产品执行非GMP价格。

 

  五、部分企业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经国家计委审核,同意其实行单独定价并已公布名单(详见粤价〔2001〕104号文)的药品,在国家单独定价之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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