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申报和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局制定调整了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所列的药品,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品执行同一价格。
二、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2月23日起执行。
附表:1、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三黄片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