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省属在蓉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要求,我们对此前原批复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组织专家重点就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内容进行了会议集中评审和论证。现将规范后的37项原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公布于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规范并公布的37项原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适用于有条件实施的中央在川、省属在蓉的三甲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等级的省属在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下浮执行。 二、各市(州)价格、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医疗技术、医院等级和经济发展状况,在医疗机构有条件、有能力实施项目,有就医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本地同一项目执行(或试行)价格,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通知公布的标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作废。申报医院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将项目、标准执行情况、实际运行成本等报送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评估,重新发布执行文件。
附件: 重新公布的原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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