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钦州市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钦南区各镇(场)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钦州市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钦市价费〔2016〕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钦南区物价局 钦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