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公布部分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单独定价药品按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的规定执行。
二、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附件3)。
三、取消我省已公布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各规格品价格,我局未制定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前暂由企业自主定价。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五、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并执行。
六、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