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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黄山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黄山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凡《目录》中未列明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并收费。因临床运用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目录》价格。目录中的价格为黄山市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除《目录》中“本类说明”“除外内容”和“计价说明”中明确可以单独收取一次性医用耗材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不准另外收取其他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医疗机构要做好收费系统价格的维护工作,与《目录》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目录》中的价格为准。

三、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医疗机构要提供各类医疗服务结算价格明细清单,包括门诊收费明细清单、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出院结算汇总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内容,同步在网上更新。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5日起正式执行,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有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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