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闽价[2005]服489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正柴胡饮颗粒等318种非处方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和部分国家及我省已定价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备注中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部分药品执行优质优价和单独定价。
二、注射剂中粉针10ml以下配液,不单独计价,统一按同含量未附配液粉针价格执行。
三、我省已正式公布的非处方中成药和省增补中成药同品种药品、国家定价的处方中成药未正式公布的品种,凡经中国中药协会推荐优质并由产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优价(已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的药品,在我局未正式公布价格前,暂按产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附表中公布的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的价格执行。已公布的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五、凡在福建省生产和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均按国家和福建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未公布的品种、剂型、规格,各相关企业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向福建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递交申报资料。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以核定表形式核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六、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相关药品,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按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自主降价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局将对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七、为及时贯彻国家及省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正式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www.yy.fj.cn)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入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