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下浮,不得上浮。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零售价格在GMP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30%。
附表中的药品价格及生产企业与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中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二、凡我省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发改价格<2007>645号文件精神的降至按国家规定执行,并重新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备案;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低于发改价格<2007>645号文件精神的,维持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
国家文件中标注有优质优价的企业,如价格上调,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重新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备案。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的计价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一律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我局将对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在我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调研,对未列入此次降价的其他规格剂型药品按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降价。
如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我省差异超过5%的,我局将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将降价情况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此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于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贵州省物价局
二00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