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要求,现将其中71种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我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为便于计价,附件中按最小零售单位公布价格的药品有其它包装的,暂不按包装差比价执行,可按公布的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价格。
三、对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按照比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针剂下浮35%,其它剂型下浮30%制定。
四、本通知仍未列入的278种调价药品的其它剂型、规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在市物价局未核定价格前,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制定价格销售。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可自主制定价格销售。
五、本通知自2007年3月22日起执行。
附件:71种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