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复方氨基酸等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均为我省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通知中没有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含量标识相同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36号)和本通知中未列剂型规格,在我局未制定价格前不得在我省销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复方氨基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