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办理政府定价药品的省外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供药品生产批准文件,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文件,或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鲜章)。
2、本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药品生产批件及质量标准,企业申请定调价的书面报告,要求定调价药品的生产成本、要求核定价格的具体意见及理洼t,并附定调价品种的生产、销售、财务等资料。
3、提交药品最小包装实物样品一份。
4、提交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证书以及进入OTC药品证明。
5、提交药品物质专利产品(原研制药品)应出具原产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利证明,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真实有效。
6、受委托申报价格的,应当提供委托企业出具的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正式委托书,以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药品检验报告(省、市或厂检均可)
8、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资料或证明,以及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规定的其它相应资料。
资料提供的单位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备案价格公示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红章。
10、办理时间:省外企业每周二在原省物价局七楼(省府路52号),省内企业周三在省政府7号楼1433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