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我局对我区已经公布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按照差比价关系进行规范并调整了价格,同时,对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公布价格、现行市场价格较乱的品种,也按照差比价关系暂制定了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国产45种政府定价药品部分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20日起执行。
二、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表中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并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现有定价文件中也未公布过价格的,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5年11月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由自治区物价局按照差比价关系重新核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的高度出发,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引导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把药品降价的好处真正体现在患者身上。
附表:国产45种政府定价药品部分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