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以下简称《16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1670号文件》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的未列剂型或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在我委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本市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sdpc.gov.cn/jggl/jggs/t20110805_4273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