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
你院《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关于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收费标准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南宁市医疗服务价格》最高限价的85%执行。
二、本批复有效期到2015年8月。
三、请你院做好价格宣传、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员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