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新发改价医〔2006〕5号)精神,经过西北地区价格协调,现公布降低后的头孢甲肟等1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头孢甲肟等1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降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6月26日起一律按不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头孢甲肟等1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