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报送的资料,现将我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5]132号)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依据差比价规则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头孢呋辛等22种降价药品的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公布的价格执行。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公布的相同含量、容量10ml以下注射剂价格执行。
二、在附表备注栏注明药品商品名和生产企业名称的,是单独定价品种的补充规格价格,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解放军第五医院制剂室生产的药品执行附表中非GMP药品价格。
三、凡涉及国家此次降价的头孢呋辛等22种通用名药品,至今国家和我局尚未重新公布其剂型规格品价格的,必须经我局重新核定并公布其价格后,方可继续在我区市场销售。
四、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转发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的降价通知,并督促当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认真贯彻执行。附表所列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25日起执行。
附件:22种降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