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召开地区协调会议、专家评审会议讨论,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以发改价格[2004]881号文降低3种抗感染甲类药品价格,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降价的3种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品种,各地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表列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在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此前我局及各市物价局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仍按实际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二、本文未列的剂型规格,由生产企业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于2004年6月20日前报我局,以便由我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
三、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执行附表中GMP价格的企业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
附表一: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