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对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24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578号)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琼计价格[2002]24号规定施贵宝公司生产、不拥有产品专利的依托泊苷的原研制药品价格。
二、取消578号文附表中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如布洛芬混悬液、滴剂和地塞米松粘帖片等)及仍在执行地方标准药品(如碳酸钙等)的价格。
三、578号文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35号氟尿嘧定、337号甲氨蝶呤、425号胞磷胆碱、603号盐酸普罗帕酮、606号盐酸维拉帕米按578号文附表一规定的价格执行;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16号干扰素a-1b注射剂仍按计价格[2001]2661号和琼计价格[2002]24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46号盐酸阿霉素(多柔比星)列入附表一;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619号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剂(578号第40页第27、28行)和663号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10粒(578号文第41页第32行)规定的剂型规格予以撤消,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20粒(578号文第41页第33行)的规格应为250mg×10粒。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跟踪了解计办价格[2002]625号和琼计价格[2002]578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