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等规定,现就受理第四批差别定价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品种范围。第四批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确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10〕429号)所有药品,以及《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13号)中省增列的药品,民族药,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13号)中的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暂不予受理。
二、申报要求。申请差别定价的药品应符合粤价〔2012〕201号文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符合差别定价申报条件的药品,每个企业同种药品剂型只受理一个临床常用规格作为代表品,同品种剂型的其他规格,企业可在代表品价格公布后再申报,我局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受理程序。第四批差别定价药品网上登记、资格公示、网上申报以及书面材料要求均按照粤价〔2012〕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药品差别定价的企业,请登陆"中国医药价格网"(http://www.zgyyjgw.com/),在网上办事大厅"药品价格申报"栏的"药品差别定价申报"中登记并申报。
四、受理时间。从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止。其中,网上登记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5日24:00,届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资格公示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17:30;经初审符合差别定价条件的企业在网上继续填报相关资料,递交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17:30。
五、提交书面材料。申报企业在网上查询受理结果并按网上预约时间,到我局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式7份,材料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回执视为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