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精神,省物价局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文件公布之日起,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