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3号)(以下简称《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属于《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出厂价调查工作,适用《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
二、新疆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规定,每半年向我委报送出厂价格等情况。
三、不在新疆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我委申请价格时,需提供产地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认可的出厂价格调查资料(包括本办法附件一、二、三、四表格)。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