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要求和《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委制定了206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行自治区计委定价的206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其中,161种是由我委以国家计委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另外45种是在我区销售的国家计委此次指导意见中仍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的在我区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
二、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中有关国家计委此前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统一价格暂不执行,对这些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国家统一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前暂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上述药品的零售价格的规定,我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在我区执行的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四、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以上调价的药品,自7月15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公布的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以前价格作废。
五、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六、在我区销售的原备案的药品价格和医疗单位招标采购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七、在我区销售并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的同通用名此次公布的补充和增补剂型规格又仍未列入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原价格废止。因此,凡在我区销售这些药品的,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在2002年8月15日前向我委申报,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委未公布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企业不得擅自定价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表一:161种自治区计委定价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45种自治区计委定价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