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消[2005]141号)精神,现将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售零售价格下达如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的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市场流通的同种非GMP药品一律由经销企业比照GMP药品价格降低30%的幅度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明生产厂家的药品,属于单独定价或与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发改委未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之前,一律按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规范购销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的有关规定,仍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湘价消[2005]14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局。
五、通知自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附表一: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