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府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卫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相有关规定,经华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和专家论证,现将增补进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86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公布86种,433个规格药品价格,其中附件1为执行统一定价的仿制品药品,共 71种,372个规格;附件2为专利、原研制等区别定价药品共35种,61个规格,其价格在国家关于区别定价政策明确前暂不调整,可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附表所列药品,不得超过公布的价格。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超过500元的,最高加价金额不得超过75元。
三、参加我市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其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按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增补进入天津市医保的化学药品零售价格表
2、暂按现行价格执行的药品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八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