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办价格[1999]480号、483号两函审定了佐米格等62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的含税口岸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具体价格见附表),并规定上述价格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区各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防疫)单位在按我局新价市字[1997]14号、新价市字[1999]9号文相应的作价规定制定经营的上述药品的具体价格时,应严格以附表价格为准,审核进货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不得超过上述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差率。各地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口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超过5%折扣率销售药品的行为,请及时报告我局,以上报国家调整价格,并严肃查处。
此前已公布的价格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规定的价格为准。
请即转知有关部门。
附件:佐米格等62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