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根据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按照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现将生脉注射液等23种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为省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通用名已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中未列的剂型规格,我局将继续适时按保持合理比价原则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局重新核定价格而在我省销售的,按擅自定价处理。
本通知从2004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表:生脉注射液等23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