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调整部分龙岩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医[2014]223号)精神和龙岩市物价局 龙岩市卫生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龙岩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价[2014]费108号)的执行情况,重新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闽政办[2014]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基础上,实行耗材零差率。
二、此次仅调整部分项目的价格标准,原龙岩市物价局、龙岩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龙计价费[2005]138号)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均按原规定执行,不得更改。
三、本次调整的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各有关医疗单位可以下浮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执行价格。
四、各有关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五、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龙岩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龙岩市物价局 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