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在组织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召开地区协调会议、专家评审会议讨论,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现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将我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二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在我区市场销售的,必须由生产或经营企业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后才能继续销售。附表三、四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在我区市场销售的,必须由生产或经营企业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后才能继续销售。
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价格时,严格依照附表中同品种所列剂型规格的比价关系核定。其中,核定大容量注射剂价格时,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核定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以上核价原则也适用于其它类药品。
四、本通知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低于同品种剂型规格GMP药品30%的原则确定。执行附表一和附表三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执行附表一和附表三中规定的GMP价格。
五、本通知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附表三、四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20日起执行。附表中所列药品属我区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品种,中标药品现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继续执行中标药品现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3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2种暂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21种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四、15种暂执行自治区政府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