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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防褥疮气垫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6〕45号)
发布时间: 2016-03-08        信息来源: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防褥疮气垫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6〕45号)

那坡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定防褥疮气垫项目价格计量单位的请示》(那价报〔2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防褥疮气垫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改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9)372号)中编码“1201”的 “护理费”项目说明栏规定,“使用防褥疮气垫加收5元/日,如果住院病床是防褥疮气垫的不得加收此费用”。因此,医疗机构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的通知》(桂价医〔2015〕77号)时,对住院病床是防褥疮气垫的不得加收此费用。病床不带防褥疮气垫的患者使用,可以按照调价后的9.50元/日收取。

此复。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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