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22号)精神,我办于4月19日印发了《关于公布执行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编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0号),并阶段性根据产品信息变化情况(含生产企业、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等)对相应药品编码进行更正,同时对新申报毒麻精放药品、医院制剂及三明市申报药品给予新增编码,现将执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药品编码变更表、自行阳光采购的毒麻精放药品编码表(第二批)、新增医院制剂编码表和三明市申报的药品编码表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 其中,三明市申报的药品编码除三明市定点医疗机构外其他各地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
本批编码自2017年8月10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我办医保基金管理处反映。
附件:1.执行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药品编码变更表
2.自行阳光采购的毒麻精放药品编码表(第二批)
3.新增医院制剂编码表
4.三明市申报的药品编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