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鉴于当前蜜炼川贝枇杷膏存在同名异方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执行我委制定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9号)要求,现将我省辖区内销售蜜炼川贝枇杷膏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通知各有关单位在国家重新核定其价格前,暂按我局核定的最高限价自200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下达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和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